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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为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杜绝教学活动的随意性,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办法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三种予以认定。
(一)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1、课堂上或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任课教师未经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上课多次迟到或擅自提前下课,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5、不按教学计划学时实施教学,擅自压缩课时;或未经批准提前结束课程教学。
6、试卷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或发现自己因工作失误造成试卷泄密而不及时上报。
7、试题组织准备失误,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8、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9、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10、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11、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2、教务办公室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学生其它重要档案材料及证件。
13、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14、班主任或学生管理教师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5、擅自改变教材版本,造成原订教材积压总价值在5000元以上。
16、因工作失误,单科教材错购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至开学第2周,仍有缺供教材且按当学期教材种类计达5%以上。
17、累计有二次以上(含二次)较大教学事故者。
(二)较大教学事故的认定
1、未经教学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很差,影响教学质量
2、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迟到超过10分钟;教师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
3、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4、主监考教师缺席或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主、监考教师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考毕收回的考卷与应收考卷不符。
5、任课教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考分报教务办公室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任课教师未向教务办公室提供学生考卷(函授、业余)。
6、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7、由于开课课程未及时向教材管理部门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管理部门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8、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9、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10、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1、班主任或学生管理教师连续超过一个月未到班级开展工作,了解学生情况
12、非技术原因,学籍管理人员或班主任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13、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执行计划的正常执行。
14、一学期累计有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
(三)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
1、非班车原因,任课教师上课迟到。
2、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3、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
4、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
5、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未及时报教务办公室备案。
6、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7、因排课失误造成课程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8、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第一次由教务办公室给事故责任者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给予口头批评,限期改正。第二次报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
(二)对于较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办公室对事故责任者签发《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根据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一定的岗位津贴或部分课时费。
(三)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由学院领导人责成教务办公室负责人签发附有学院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在全院通报批评。
2、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直至全月岗位津贴或事故责任人所授课时50%的课时费。
3、对情节严重者,可由学院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并不得发放岗位津贴或课时费;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学院领导审批并发出《教师解聘通知书》。
教务办公室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师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西安财经大学教务处、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有效依据。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职能部门提出申诉。